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初字第1527号
原告姜涛,男,1966年3月28日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东丰县东丰镇东风路六委二组。身份证号:220421196603280016。
被告吉林省长春建工集团,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民主大街222号。
法定代表人曲宝正,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涛诉被告吉林省长春建工集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涛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涛撤回对被告吉林省长春建工集团的起诉。
审 判 长 曹信
审 判 员 鄂义飞
人民陪审员 马越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卜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