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辽民初字第978号
原告:辽源市东岳建筑机械厂。
法定代表人:赵海林,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侯艳玲,该厂清欠办主任。
被告:李树军,男,196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源市东岳建筑机械厂诉被告李树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导致无法送达,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源市东岳建筑机械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00元减半收取即4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彦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戴恒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