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双与申广、李春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9 00:51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前民初字第4069号

原告:王文双,住吉林省前郭县。

被告:申广,原住吉林省松原市。

被告:李春峰,原住吉林省前郭县。

原告王文双与被告申广、李春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文双诉称:申广于2015年6月12日向王文双借款71000元,李春峰提供担保,约定2015年7月12日还款。借款逾期后二被告未偿还贷款,王文双多次索要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所以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1000元。

本院认为:王文双要求申广、李春峰偿还借款,但未能提供申广、李春峰的确切地址,按王文双提供住址不能找到申广、李春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文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王文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广新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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