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前诉中保字第1号
原告王晓楠,干部,现住松原市。
被告,王赫男,住前郭县。
被告,赵环宇,住前郭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楠与被告王赫男、赵环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楠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赫楠在前郭县XXX局工资款每月2000元至24000元;冻结被告赵环宇在XXX有限公司前郭分公司的工资款每月2000元,至72000元。请求扣押被告赵环宇在松原市宁江区新马特商场X楼流行区XXX号精品屋。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王晓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王赫楠在前郭县XX局工资款每月2000元至24000元止。
二、冻结被告赵环宇在XX有限公司前郭分公司的工资款每月2000元,至72000元止。
三、对被告赵环宇在松原市宁江区新马特商场X楼流行区XX号精品屋予以扣押,扣押期间不得转移所有权,如需卖出价款必须提存到法院,扣押期限为两年。
四、对原告所有的吉XXX号丰田牌小轿车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惠玉田
二O一五 年一 月五 日
书记员 刘翠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