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前民初字第4号
原告王晓楠,干部,现住松原市。
被告,王赫男,住前郭县。
被告,赵环宇,住前郭县。
原告王晓楠诉被告王赫男、赵环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3月1日二被告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140000元,有借据一枚。被告逾期未还,经多次索要未果,诉来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此款。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晓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
审判员 惠玉田
二0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刘翠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