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国双与被告贲井生、郑向杰、孙国、张保平、夏云辉、郭成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9 00:51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前民初字第2050号

原告王国双,男,1972年9月1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松原市宁江区沿江街,身份证号码222324197209141536。

被告贲井生,男,1966年3月1日生,汉族,农民,原住前郭县蒙古艾里乡米占村后米碱屯,身份证号码222324196603014215,现下落不明。

被告郑向杰,女,1967年3月2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前郭县蒙古艾里乡米占村后米碱屯,身份证号码222324196703274225。

被告孙国,男,1973年3月2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前郭县吉拉吐乡红旗农场5分场,身份证号码222324197303294918。

被告张保平,男,1971年8月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前郭县吉拉吐乡扎拉吐村闫家围子屯,身份证号码222324197108034918。

被告夏云辉,男,1980年4月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前郭县前郭镇育才街,身份证号码22072119800406021x。

被告郭成翔,男,1976年1月2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前郭县吉拉吐乡红旗农场5分场,身份证号码222324197601254914。

原告王国双与被告贲井生、郑向杰、孙国、张保平、夏云辉、郭成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国双诉称,被告贲井生与郑向杰于2013年4月7日向原告借款266900元,约定此款于2013年8月6日偿还,约定利息为月利率2.5%,被告孙国、张保平、夏云辉、郭成翔为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被告贲井生与郑向杰于2013年12月偿还借款240000元,余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至今未偿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但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被告贲井生,又找不到被告本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国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忠奎

二 ○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陈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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