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前民初字第1299号
原告:王秀杰,女,蒙古族,住吉林省松原市。
被告:满恒志,男,回族,原住吉林省前郭县。
原告王秀杰与被告满恒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秀杰诉称:2008年12月10日,满恒志向王秀杰借款300000元。原告多次索要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所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满恒志偿还借款300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王秀杰要求满恒志偿还借款,但未能提供徐海会的确切地址,按王秀杰提供住址不能找到满恒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秀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王秀杰。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朱广新
审判员 赵忠奎
审判员 惠玉田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翠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