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前民初字第1088号
原告:张营,女,汉族,无业,住吉林省前郭县前郭镇金宇盛轩小区,住吉林省前郭县。
第一被告田健:男,汉族,工人,原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和平街。
第二被告田长龙:男,汉族,工人,原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滨江街。
原告张营与被告田健、田长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营诉称:2014年9月30日,田健向张营借款30000元,此款田长龙提供担保,约定从借款至2015年11月29日每月分期偿还本息。田健、田长龙违返约定,未偿还借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所以诉至法院,要求田健、田长龙偿还借款30000无及利息。
本院认为:张营要求田健、田长龙被告偿还借款,但未能提供田健、田长龙确切地址,按张营提供住址不能找到田健、田长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第营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由本院退还给张营。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广新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烨 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