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前郭县享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清臣、吉林省三井子农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9 00:50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前民初字第2312号

原告:前郭县享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学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包福臣,吉林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清臣。

被告:吉林省三井子农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冷冬梅,经理。

原告前郭县享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清臣、吉林省三井子农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前郭县享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称:郑清臣于2013年7月15日向前郭县享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500000元,吉林省三井子农贸有限公司提供担保,贷款期限为2013年7月15日至10月14日。借款逾期后二被告未偿还贷款,前郭县享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多次索要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所以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前郭县享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要求郑清臣、吉林省三井子农贸有限公司偿还借款,但未能提供郑清臣、吉林省三井子农贸有限公司的确切地址,按前郭县享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供住址不能找到郑清臣、吉林省三井子农贸有限公司的职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前郭县享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前郭县享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朱广新

审判员  赵忠奎

审判员  惠玉田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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