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前诉中保字第00038号
(2015)前诉中保字第38 号
原告马继东,男,回族,1976年9月21日生,职员,前郭县人,现住前郭县前郭镇文化街。公民身份证号码222324197609210211.
被告邢军辉(又名刑君辉),男,汉族,1979年5月5日生,职员,前郭县人,现住镇赉一监狱。公民身份证号码220724197905052414.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继东诉被告邢军辉(又名刑君辉)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中,原告马继东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邢军辉(又名刑君辉)在松原市住房公积金处的存款11 000元予以冻结扣押。并用11 000元现金予以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马继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邢军辉(又名刑君辉)在松原市住房公积金处的存款11 000元予以冻结扣押。扣押期限为六个月,扣押期间为2015年2月13日至2015年8月12日止。扣押期间暂停支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
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赵颖
二○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议
书 记 员 张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