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491号
原告:王占国,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被告:韩伟,男,汉族,出租车司机,现在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占国诉被告韩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东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占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共计25元,由原告方王占国负担。
审判员 张念德
二○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金梅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