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占国与韩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9 00:49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491号

原告:王占国,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被告:韩伟,男,汉族,出租车司机,现在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占国诉被告韩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东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占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共计25元,由原告方王占国负担。

审判员  张念德

二○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金梅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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