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市支行诉李新、李铁军、李伟、李岩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9 00:48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897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市支行。住所:延吉市。

代表人:刘贵刚,该行行长。

被告:李新,男,汉族,现住延吉市

被告:李铁军,男,汉族,现住延吉市。

被告:李伟,男,汉族,现住延吉市。

被告:李岩,男,汉族,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市支行诉被告李新、李铁军、李伟、李岩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市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66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市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金 纯

审 判 员  崔 麟

人民陪审员  王树科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金慧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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