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5013号
原告:黎剑敏,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星,吉林阿里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鹂璇,吉林阿里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边罗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今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海蛟,吉林鑫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黎剑敏与被告延边罗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黎剑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94元,减半收取2547元,由原告黎剑敏负担。
审判员 李春
二0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魏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