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边文疆诉被告延吉市太阳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孙春玲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9 00:48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2141号

原告:边文疆,男,汉族,1976年7月17日出生,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被告:延吉市太阳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林宏国,经理。

被告:孙春玲,女,汉族,1980年3月9日出生,个体,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边文疆诉被告延吉市太阳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孙春玲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边文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67元,减半收取2033.50元、财产保全费1462元,共计3495.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边文疆负担。

审 判 长  贾本华

审 判 员  吴东俊

助理审判员  张妍妍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费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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