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5566号
原告:郭秀英,女,汉族。
被告:高玉林,男,成年人,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秀英与被告高玉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秀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10元,减半收取2055元,共计2055元,由原告郭秀英负担。
审判员 李春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魏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