朴兴均诉延吉市肛肠医院之间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9 00:47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3324号

原告:朴兴均,男,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赵升俊,律师。

被告: 延吉市肛肠医院。住所:延吉市。

代表人:李贞姬,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洪京浩,该院副院长。

委托代理人:高吉福,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朴兴均与被告延吉市肛肠医院之间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朴兴均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朴兴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朴兴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朴兴均向本院申请免交,经审查本院予以准许。

审 判 长  金 纯

审 判 员  崔 麟

人民陪审员  王树科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妍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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