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426号
原告:姚井俊,男,汉族,1953年4月9日生,无职业,现住敦化市。
委托代理人:李录臣,男,汉族,1957年4月16日生,无职业,现住吉林省敦化市。
被告:李学哲,男,朝鲜族,1955年8月30日生,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延吉市。
被告:朴昌万,男,朝鲜族,1960年6月27日生,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延吉市。
被告:王开明,男,汉族,1955年12月27日生,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延吉市。
被告:延边富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曾文华,经理。
委托代理人:宁维强,男,满族,1979年3月16日生,延边华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务部部长,现住长春市。
委托代理人:侯亚楠,女,汉族,1983年4月5日生,延边华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务部职员,现住长春市。
被告:江苏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赣榆县。
法定代表人:万延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会东,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延边华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褚月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宁维强,男,满族,1979年3月16日生,延边华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务部部长,现住长春市。
委托代理人:侯亚楠,女,汉族,1983年4月5日生,延边华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务部职员,现住长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井俊诉被告李学哲、朴昌万、王开明、延边富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延边华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姚井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38元、公告费300元,共计5838元(原告缓交5538元),由原告姚井俊负担300元。
审 判 长 贾本华
助理审判员 张妍妍
人民陪审员 于景礼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费 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