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井俊诉被告李学哲、朴昌万、王开明、延边富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延边华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9 00:47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426号

原告:姚井俊,男,汉族,1953年4月9日生,无职业,现住敦化市。

委托代理人:李录臣,男,汉族,1957年4月16日生,无职业,现住吉林省敦化市。

被告:李学哲,男,朝鲜族,1955年8月30日生,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延吉市。

被告:朴昌万,男,朝鲜族,1960年6月27日生,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延吉市。

被告:王开明,男,汉族,1955年12月27日生,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延吉市。

被告:延边富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曾文华,经理。

委托代理人:宁维强,男,满族,1979年3月16日生,延边华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务部部长,现住长春市。

委托代理人:侯亚楠,女,汉族,1983年4月5日生,延边华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务部职员,现住长春市。

被告:江苏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赣榆县。

法定代表人:万延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会东,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延边华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褚月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宁维强,男,满族,1979年3月16日生,延边华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务部部长,现住长春市。

委托代理人:侯亚楠,女,汉族,1983年4月5日生,延边华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务部职员,现住长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井俊诉被告李学哲、朴昌万、王开明、延边富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延边华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姚井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38元、公告费300元,共计5838元(原告缓交5538元),由原告姚井俊负担300元。

审 判 长  贾本华

助理审判员  张妍妍

人民陪审员  于景礼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费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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