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5224号
原告:王云山,男,汉族。
被告:刘伟,男,汉族。
被告:李丹,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云山诉被告刘伟、李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云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云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王云山负担。
审判员 刘 瑶
二○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金勋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