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延民特字第13号
申请人:崔景豪,男,朝鲜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桂红一,男,朝鲜族,无职业。系申请人表哥。
申请人崔景豪申请宣告桂美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崔景豪述称,被申请人于2013年3月出走,至今未归。2015年初,申请人到公安机关报案,但至今未找到被申请人,故申请法院宣告被申请人桂美子失踪。
经查,桂美子(女,原住延吉市河南街,公民身份号码为22XX,与申请人崔景豪系母子关系)于2013年3月出走,至今无任何音信。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延边日报发出寻找桂美子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3个月,现已届满,桂美子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桂美子下落不明已满2年,申请人崔景豪宣告其失踪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桂美子为失踪人。
二、指定申请人崔景豪为桂美子财产的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刘瑶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金勋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