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东哲诉延吉市颐康老年病医院之间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9 00:45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521号

原告:权东哲,男,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河南街。

委托代理人:柳静,律师。

被告:延吉市颐康老年病医院。住所:延吉市。

代表人:南国峰,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陆树俭,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权东哲诉被告延吉市颐康老年病医院之间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权东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9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395元,由原告权东哲负担。

审 判 长  金 纯

审 判 员  崔 麟

人民陪审员  王树科

 

二○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金慧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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