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1126号
原告:卢军官,男,朝鲜族,现住和龙市。
被告:孙丽,女,汉族,现住延吉市老干部局。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军官与被告孙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军官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共计25元,由原告卢军官负担。
审 判 长 崔 麟
审 判 员 刘 威
人民陪审员 王树科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白雪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