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有兴诉被告孙继平、高卫国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9 00:45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688号

原告:尹有兴,男,汉族,现住汪清县。

被告:孙继平,男,汉族,成年人。

被告:高卫国,男,汉族,成年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有兴诉被告孙继平、高卫国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经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共计100元,由原告尹有兴负担。

审 判 长  张念德

审 判 员  姜慧娟

人民陪审员  刘世昌

二○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妍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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