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承浩与被告朴忠权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9 00:44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5491号

  (2015)延民初字第5491号

原告:崔承浩,男,1966年7月26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朝阳川镇。

被告:朴忠权,男,成年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承浩与被告朴忠权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承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承浩负担。

审判员  车秀英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朴艺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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