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洁武诉被告吉林省延房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郎丽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9 00:43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3403号

原告:刘洁武,男,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扈玉海,吉林诚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林,吉林诚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延房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永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光,男,朝鲜族。

委托代理人:李新儒,吉林吉延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郎丽霞,女,满族,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洁武诉被告吉林省延房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郎丽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洁武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洁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20元,减半收取1110元,共计1110元,由原告刘洁武负担。

审 判 员  李 春

审 判 员  金明浩

人民陪审员  王树科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魏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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