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826号
原告:苗静,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柴翔霞,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岚,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苗静诉被告曹岚之间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认为,因本案必须以(2015)延民立管字第7号案件的审结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李 春
助理审判员 刘 瑶
助理审判员 崔 麟
二○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许靖研
(2015)延民初字第826号
原告:苗静,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柴翔霞,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岚,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苗静诉被告曹岚之间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认为,因本案必须以(2015)延民立管字第7号案件的审结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李 春
助理审判员 刘 瑶
助理审判员 崔 麟
二○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许靖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