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明生与被告张金花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9 00:43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4927号

  (2015)延民初字第4927号

原告:王明生,男,1957年4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进学街。

被告:张金花,女,成年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生与被告张金花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明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明生负担。

审判员  车秀英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朴艺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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