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延民初字第4356号
原告:朱完范,男,朝鲜族,无职业,住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李勇汉,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晶莹,律师。
被告:延边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金永焕,院长。
委托代理人:高吉福,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完范与被告延边第二人民医院之间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朱完范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朱完范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完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朱完范负担。
审 判 长 金 纯
审 判 员 崔 麟
人民陪审员 王树科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金慧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