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美罗与被告延边科学技术大学及第三人崔龙昊之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9 00:43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83-1号

原告:黄美罗。

法定代表人:金镇庆。

第三人:崔龙昊。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美罗与被告延边科学技术大学及第三人崔龙昊之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登记在被告延边科学技术大学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延边科学技术大学土地使用权,冻结期限为二年。

如原告需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二、冻结原告黄美罗所有的房屋产权手续,冻结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贾本华

二0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费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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