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2011号
原告:孙延山,男,汉族,现住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李勇汉,吉林弘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希江,男,汉族,现住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马卿,延边求是调查有限公司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延山诉被告张希江之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延山于 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延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延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预交100元),共计50元由原告孙延山承担。
审判长 崔 麟
审判员 刘 威
审判员 王树科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白雪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