朴哲诉金红梅之间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9 00:42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3326号

原告:朴哲,男,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被告:金红梅,女,朝鲜族,无职业,现住龙井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朴哲诉被告金红梅之间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朴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朴哲负担。

审判员  金 纯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李妍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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