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文明淑诉被告张延花、张美花、张红花、张艺娜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9 00:41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466号

原告:文明淑,女,朝鲜族,1938年1月15日生,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建工街。

被告:张延花,女,朝鲜族,1961年7月21日生,现住延吉市进学街。

被告:张美花,女,朝鲜族,1963年12月29日生,现住延吉市朝阳街。

被告:张红花,女,朝鲜族,现住美国。

被告:张艺娜,女,朝鲜族,1986年7月4日生,现住韩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明淑诉被告张延花、张美花、张红花、张艺娜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明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文明淑负担。

审判长  朴昌海

审判员  金 贤

审判员  林大海

二〇一五年 七月 一日

书记员  许莲姬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