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娟诉被告吴梅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9 00:41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1445号

原告:。

被告:吴梅。

原告袁娟诉被告吴梅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已自行和解,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袁娟负担290元。

审判员  贾本华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费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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