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801号
原告:朱明,男,汉族,1988年7月15日生,个体,现住延吉市。
被告:黄晓东,男,汉族,1979年6月3日生,个体,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明诉被告黄晓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07.5元,由原告朱明负担。
助理审判员 林大海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许莲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