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156号
原告:夏林。
被告:石英爱。
被告:黄浩。
被告:任明珠。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林诉被告石英爱、黄浩、任明珠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林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任明珠名下的房屋的产籍手续,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任明珠名下的房屋的产籍手续。
二、冻结原告提供的担保物:夏林与王湘茜共同所有的房屋的产籍手续。
冻结期限三年,如原告夏林需要延长冻结期限,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助理审判员 张妍妍
二○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马晓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