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3022号
原告:岳宪杰,男,汉族,1960年3月29日生,住址:延吉市新兴街。
被告:陈花,女,朝鲜族,1955年9月23日生,住址:延吉市局子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岳宪杰诉被告陈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岳宪杰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宪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岳宪杰负担。
审判员 林大海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许莲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