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延民特字第5号
申请人:洪政佑,男,朝鲜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监护人:金昌男,男,朝鲜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吴明官,男,朝鲜族,现住吉林省和龙市,系洪春镇的母亲吴英子的哥哥。
申请人洪政佑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洪春镇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洪政佑述称:被申请人洪春镇于2012年12月17日与申请人洪政佑的母亲金仙协议离婚,约定儿子洪政佑由母亲抚养。申请人洪政佑的母亲金仙于2013年11月30日死亡。但被申请人于2012年12月末出国后一直失去联系,至今未归。故申请法院宣告被申请人洪春镇失踪。
经查,洪春镇(男,籍贯为吉林省和龙市,与申请人洪政佑系父子关系)于2012年12月末出走,至今无任何音信。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寻找洪春镇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3个月,现已届满,洪春镇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洪春镇下落不明已满2年,申请人洪政佑宣告其失踪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洪春镇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姜慧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