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429号
原告:李虎哲,男,朝鲜族,1978年2月25日生,现住延吉市。
被告:赵立伟,男,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虎哲诉被告赵立伟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虎哲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虎哲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虎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已预交),合计1150元,由原告李虎哲负担。
审判员 贾本华
二0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费 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