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4685号
原告:许松虎,男,1982年6月2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被告:金美香,女,1985年3月21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松虎与被告金美香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松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松虎承担。
审判员 车秀英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朴艺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