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4114号
原告:郭志强,男,1989年10月22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被告:金光洙,男,成年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志强与被告金光洙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志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志强承担。
审判员 车秀英
二○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朴艺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