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294号
原告:延边大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安承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康汉杰,该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
被告:金文虎,男,朝鲜族,个体商户,现住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车艳姬,吉林海兰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大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文虎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延边大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边大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边大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62元、减半收取23781元,免予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延边大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妍妍
审判员 朴龙贺
审判员 崔海兰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继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