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有利与被告张杰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9 00:39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4529号

原告:张有利,男,1975年3月1日生,汉族,图们公务段图们探伤车间职工,现住敦化市。

被告:张杰,男,1985年6月27日生,朝鲜族,图们公务段图们探伤车间职工,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有利与被告张杰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杰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63.5元,由原告张有利承担。

审判员  车秀英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朴艺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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