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4529号
原告:张有利,男,1975年3月1日生,汉族,图们公务段图们探伤车间职工,现住敦化市。
被告:张杰,男,1985年6月27日生,朝鲜族,图们公务段图们探伤车间职工,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有利与被告张杰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杰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63.5元,由原告张有利承担。
审判员 车秀英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朴艺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