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1770号
原告:李光柱,男,朝鲜族,1981年2月1日生,住址:延吉市小营镇。
被告:贺文飞,男,汉族,1981年10月12日生,住址:延吉市河南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柱诉被告贺文飞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光柱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光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光柱负担。
审判长 崔 仑
审判员 金 贤
审判员 林大海
二〇一五年 六月 八日
书记员 许莲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