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延民初字第4580号
原告:孙丽泉,男,汉族,1986年11月8日生,现住和龙市。
原告:姜艳艳,女,汉族,1987年9月11日生,现住和龙市。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宋强,吉林鑫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继东,男,汉族,1984年1月13日生,现住和龙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丽泉、姜艳艳与被告武继东之间侵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武继东对本案诉争房屋另行提起房屋买卖合同之诉,故本案必须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 金钟浩
二○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许莲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