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4687号
原告:林文学,男,1983年2月27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河南街。
被告:崔爱花,女,成年人。
被告:崔世天,男,成年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文学诉被告崔爱花、崔世天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自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文学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文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林文学承担。
审判员 车秀英
二○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朴艺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