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760号
原告:王文彪,男,汉族,住址: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金雪梅。
被告:延边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蔡国君。
委托代理人:刘国乾。
被告:赵莉,女,汉族,住址:延吉市进学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彪诉被告延边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王文彪负担。
审 判 长 石勋波
助理审判员 金 贤
助理审判员 林大海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许莲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