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1306号
原告:张燕,女,汉族,1986年9月3日生,住址:北京市。
委托代理人:孙静,吉林华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淑云,女,汉族,1953年11月28日生,住址:延吉市进学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燕诉被告王淑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燕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张燕负担。
助理审判员 林大海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许莲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