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4667号
原告:周立杰,女,1988年12月7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被告:周凯,男,1988年3月26日生,汉族,无职业,现地址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立杰与被告周凯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联系方式及相关证据,致本案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周立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0元,退还给原告周立杰。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车秀英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朴艺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