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4492号
原告:孙龙,男,1963年6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长白路。
被告:李龙万,男,1962年10月13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崔虎哲,吉林华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龙与被告李龙万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孙龙承担。
审判员 车秀英
二○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朴艺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