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2010号
原告:黄皓。
被告:南春山。
被告:赵英花。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皓诉被告南春山、赵英花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皓负担。
审 判 长 贾本华
助理审判员 尹永杰
助理审判员 张妍妍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费 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