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4817号
原告:朴清子,女,1941年6月6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新兴街兴华委。
委托代理人俞哲辉,吉林达公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朴正允,男,1963年5月8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现地址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朴清子与被告朴正允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朴正允被疑罪羁押于图们市看守所,不能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车秀英
二0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朴艺花
